由于經常參與各類訴訟,接觸不少當事人,最能看清人的內心世界。在法庭上,尤其在離婚訴訟中,更能了解當事人的三觀,看清人的本性。
最近代理了一件離婚訴訟,我的委托人是離婚案的被告,他被同樣是離異而再婚的妻子告上法庭。原告的訴請有四項:一、離婚;二、分割夫妻共有財產x萬元;三、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四、支付本案訴訟費。打開卷宗,我有點吃驚。他們再婚時間僅13個月。原告訴請理由為,結婚時丈夫承諾的鉆戒沒給,原告頸髓開刀時沒有陪護,瑣事一大堆。離婚案民事訴訟法有個規定,當事人只能一般授權給代理人,其他案子可以特別授權,共有十一項權利,包括當事人可以不出庭,律師握有撤訴權等。而一般授權僅有四項,雙方當事人必須出庭。這個規定是十分正確的,因為在夫婦之間發生的許多事屬于隱私,甚至連父母都不太清楚。為此,代理此類案子必須十分小心謹慎。通過多次溝通,獲知男方大女方12歲,有個上大學的兒子。他年輕時曾到日本打拼多年,回國后在一家公司任職,有車有房有積蓄,人也長得挺帥。女方通過婚介認識我的當事人后,抓住不放,兩人草率結婚。而女方如今50歲一直沒有正當工作,過著典型的寄生生活,但又刻意追求物質滿足,美容美甲,穿高擋時裝,可以在手上戴10個戒子炫耀,這種做派在上海灘也算一絕。在結婚的13個月中,男方給了她10萬生活費,她兩次住院開刀的費用3萬多全由男方支付,日常開銷也由男方買單。在結婚一年多時間內,女方父母裝修房子,費用60多萬也由男方墊付。近來男方幾百萬投資陷入訴訟怪圈,一時難以自拔,加之男方屆滿60歲退休。至此,女方認為男方已無利用價值,因此決然提起離婚訴訟,也就不奇怪了。
接案后,我被告知,女方有強大的家庭背景。其舅舅曾在司法系統任高官,尤其在法院系統可以呼風喚雨。而她聘請律師通過市長夫人,大有來頭,原告聲稱通過本次訴訟,一定要搞得我的當事人下不了臺。我的當事人告知我,盡管你是資深律師,還得小心應對。我執業30年還是第一次遭到如此棘手的案子。但一看案子本身是件普通的離婚案,案情不復雜。又仔細看對方書寫的訴狀一點也不專業,離婚訴求一般不會提精神損失費的。根據《民法典》1091條規定,只有(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有其他重大過錯,才可主張精神損失費。我從訴狀中看不出原告主張精神損失費的依據,相反我的當事人倒提供了大量為女方貢獻的證據。正式開庭時我方質問原告,你提精神賠償依據何在?對方律師稱依據上述法條的第四款即男方有重大過錯。庭審時我方提供的大量證據證明,被告照顧妻子,還有她的父母。在我的被告當事人保存的微信中,有許多原告感謝被告的文字表述,還有女方父母贊許男方的表示,何來重大過錯一說?法庭上雙方交換證據質證時,原告居然抬出其舅舅以勢壓人,莫名其妙地提到認識前國務院總理等以勢壓人,法官馬上加以阻止。經過激烈辯論,原告明顯處于下風,法官見勢中斷庭審,啟動調解程序。在法官的努力下,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雙方離婚;(二)原告返還被告為其父母裝修的費用15萬元,在2025年7月31日支付完畢;(三)訴訟費由原告承擔。該案終于審結。
事后,我勸告我的被告當事人,在婚姻問題上,必守三大要件:第一愛情是婚姻的靈魂,必須相互爰慕而走到一起。第二經濟是家庭生活的基礎,要有一定收入,才能維系家庭日常消費,最好還有點結蓄,以利家庭長期發展。第三,性愛是婚姻的潤滑劑。
在現實生活中,原告物質女一味追逐金錢,這種婚姻最終導致雙方感情被裂,家庭瓦解,這樣的女子千萬娶不得。這次訴訟給我們上了生動一課,選擇對象時必須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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