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條明確繼承程序的先后秩序。在現實生活中,認知并遵循這法條仍有不少異見,下舉一例。我們在處理一件遺產糾紛過程中,經歷一年多的訴訟折騰才真正讀懂了這法條。
華府某高校的一位離休干部X,在東吳法學院求學時就參加了地下黨,解放后在有關政府的政法部門工作,其夫人在上海市公安局局長秘書處工作,生育二子一女,事業有成,家庭幸福。沒想到,反右時災難降臨到X頭上,他被扣上右派帽子,全家被迫遷移至安徽馬鞍山勞改。文革中受到沖擊毋庸置疑,1955年出生的女兒年紀輕輕就在當地喪命。有幸改革開放東風化雨,落實政策,X回到華府高校任一級期刊編輯,任副編審并成為離休干部,其夫人亦回到市公安局直至退休,晚年生活優渥,且長壽。X老畢竟長期從事法學工作,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意識強烈,離世前夫婦留下共同自書遺囑,稱其留下的所有財產歸兩個兒子均分,因女兒早己死亡,根本沒有提及,二老的遺囑完全是合法有效的。
二老去世后,小兒子委托我們作為原告代理人,提起遺產糾紛訴訟至法院,弟為原告,哥為被告。受理后我們取證:一是繼承人和被繼承人所有的主體身份信息,到派出所調閱戶籍,同時調閱二老的職工登記表,尤其查閱老太的檔案。二是遺產即房產資料和存款額(需開具法院調查令去不動產交易中心和相關銀行取得)。按理說,有遺囑處理是極簡單的訴訟,但承辦法官堅持,他們的女兒如果死亡,必須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為此,雙方律師均到當地取證,前述他們全家被送到馬鞍山勞改,又經過10年文革的混亂,加上部門調整,無檔可查。法官強調人死亡不能由原被告說詞,怎么辦?于是采用公告送達方式,一次,二次,三次,依然無果,訴訟進入死局。法官要求我們撤訴,作為原告我們堅決不同意,原因有二: 一、堅持死亡的女兒或者可能有她的代位繼承人參與訴訟是個無解的局,不能讓死人復活;二是我的當事人已經移民美國,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立案時當事人必須回國當著立案庭法官的面在訴狀和委托書上簽署自己的姓名,跨越大洋費時費力訴訟成本可想而知。另一途徑需經我國大使館出具公證文書以證明其身份,成本也不低。為此,我們堅持不撤訴。同時強調應該運用《民法典》的上述條款,原被告雙方均堅持遺囑有效性。民法是私法,個人對自己的合法財產有權處分,遺囑是他們真實意思的表示,任何人不能違背他們的意愿。被繼承人的遺產應該在兩個兒子中處理,退一萬步說,即使女兒還活著,按遺囑也無法取得遺產。若出現意外情況,原、被告慎重向法官承諾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原被告的堅持下,承辦法官改變態度,使此案峰回路轉。在法官主持下,雙方同意以調解方式處理。一、系爭房產,原被告各得百分之五十份額;二,存款加撫恤金全部資金款項(均在被告處),扣去購買墓地等費用,被告支付給原告74萬元,在3月31日支付完畢;三,訴訟費因調解處理減半收取,原被告各承擔二分之一。
此案給我們最大的啟迪是,留下遺囑有多重要。我們這輩老年人群體,生前書寫一份自書遺囑應是輕而易舉的事。
版權所有 © 2020 老教授服務網 保留所有權利 滬ICP備15057845號-1 技術支持 JZDSH